福建省天文学会章程待審議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福建省天文学会,英文译名:Fujian  Astronomical   Society英文译文缩写为FJAS。

第二条  福建省天文学会是由全省天文工作者和与天文学科有关的科技、教育工作者以及热心于天文事业发展的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福建省天文学会以发展我省的天文事业为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努力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推广先进技术;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与本省和国家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促进本省和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举荐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本省和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提出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仲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编审科技文献,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团结广大天文工作者以及与天文学科有关的科技、教育工作者,为推进我国、我省的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福建省天文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社团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同时受中国天文学会的指导。福建省天文学会办公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法海路41号, 邮编350001

第五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关于集中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的通知》(闽委组通〔2017〕69号)、《福建省科协党组关于加强学会党建工作的意见》(闽科协党组〔2017〕10号)的要求,加强党对学会和科技工作者的领导,在本学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福建省天文学会党支部,政治领导和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按照专兼结合的办法配备党务工作人员,配合和组织做好学会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天文学及与天文学相关学科的科学领域的学术研讨,开展国内外天文学术交流,尤其促进海峡两岸天文学术交流;

(二)研究天文学科与有关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

(三)编辑出版科技书刊,传播先进技术,办好会刊,使之成为学术交流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有力阵地;

(四)开展天文科普的培训与教育,尤其重视青少年天文科普教育,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五)批判邪教组织散布的种种反人类反科学的歪理邪说;

(六)结合重大天文事件,宣传天文知识,积极开展天文科普工作;

(七)鼓励会员对我国、我省的天文事业提出建议与发挥咨询作用。向有关部门反映天文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大学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天文工作者或与天文学科有关的科技、教育工作者; 

(四)虽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工作多年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天文工作者、天文爱好者或与天文学科有关的科技教育工作者;

(五)热心天文事业并对本学会工作作出成绩的领导干部、企业家和科普工作者。

第九条 单位会员:与天文业务有关的单位,具有一定数量会员,愿意参加并支持学会的科研、教学和普及工作,可申请作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推举1名联络系人与本会协调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被批准入会的会员,根据会员本人的要求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义务: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学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七)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八)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与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九)按规定交纳会费;

(十)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义务

 (一)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优惠订阅本会所有编印的出版物;

(三)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四)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五)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六)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七)按规定交纳单位会员费。按各具体单位会员情况,缴纳单位会员费,每年3至5仟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制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本会工作的天文工作者或管理干部,并体现老中青结合。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学术部、组织部、普及部、会刊编委会和分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天文事业作出重大贡献及对本学会工作大力支持的著名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职务;聘请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有关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担任本届理事会的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社团办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和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 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按有关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会费;

(二)个人或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拨款和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财务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 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福建省民政厅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工人员劳务、补贴费,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本学会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执行。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学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四十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學會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學會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長、常务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學會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學會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加强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一)在理事会设立兼合式党支部,设書記、副書記各1人,委员5人,经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批准后,负责开展党的工作。

(二)党支部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会秘书处,认真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

(三)党支部经费纳入学会预算,从学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主要职能

在认真执行《党章》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关规定的同时,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在学会建设中发挥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

2.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研究部署党群工作,推进党建工作创新,组织开展精神文明、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3.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带领会员党员和科技工作者在创新争先行动中勇于担当,奋发有为,以党建带动学会各项建设不断发展;

4.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通过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形式,加强会员党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建设科技强国、创新型省份上来;

5.支持学会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

6.参与和监督执行学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章党纪党规;

7.组织开展先进文化活动,及时发现、培养、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8.研究其它应由党的工作小组决定的事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福建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福建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经福建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福建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第六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